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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开展失业动态监测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开展失业动态监测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晋人社厅发[2009]98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
  为及时准确掌握经济形势变化对就业失业的影响,经研究决定,在全省逐步开展失业动态监测工作。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失业动态监测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52号)精神,我厅制定了《山西省开展失业动态监测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山西省开展失业动态监测工作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对当地的重点行业、重点企业从业人员变化的状况进行监测,及时掌握经济波动期内监测企业岗位增减情况,为采取预防和调控措施提供依据,并为建立失业预警制度奠定基础。
  二、工作步骤
  建立实行失业动态重点监测报告制度采取突出重点,全面推进的方法进行,主要步骤如下:
  (一)确定监测企业。各市分别确定30家监测企业,确定企业的原则:一是属于本地区经济发展和就业总量中有代表性的行业;二是受宏观经济政策和市场因素影响较大;三是用工规模在300人以上;四是监测企业一经选定,不能随意增加或减少,也不能替换。有条件的监测城市,也可将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中就业人数较多的行业或企业作为一类对象进行监测。
  (二)建立基础数据档案。各市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要对监测企业从业人员的情况建立基础数据档案。基础数据档案应包括监测企业的名称,所有制性质,所属行业,当期就业人数等基本情况。其中,当期就业人数主要指与该企业签订了劳动用工合同、建立了稳定的劳动关系的人员。
  (三)定期监测。每月要对监测企业从业人员变动情况进行一次调查。调查期内,监测范围之外的企业如果出现较大规模经济性裁员等情况时,也应作为定期监测的补充数据,及时予以反映,并作出说明。
  (四)形成城市失业动态重点监测报告。各市每月末要对采集的数据进行对比分析,重点分析从业人员增减的原因,在此基础上形成监测报告,于次月5日前向省厅报送。
  (五)形成省级失业动态重点监测报告。省厅对各市失业动态重点监测报告进行汇总分析,并结合全省城镇登记失业率、劳动用工备案、人力资源市场供求比例等情况,形成省级失业动态重点监测报告,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报送,同时向省级人民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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