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建设平战结合人民防空工程,应当按照规定制定平战转换方案,备好器材、构件,与工程同步验收。不备器材、构件的,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可按平战转换方案核定的标准,缴纳平战转换经费。
三、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人民防空建设。培育和发展多元化投资主体,采用合资、合作、股份制、独资等多种投融资形式,积极推进产权制度改革,盘活存量资产,加快人民防空建设步伐。
依法配建的人防工程,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在实地标注,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出售。住宅小区内依法配建的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可向人防部门提出申请,经人防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在一次性补缴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后,办理相关手续,取得该工程所有权。在使用该工程时,不得改变原规划设定的用途。人防部门按每平方米不低于500元的标准奖励建设单位。相关部门依法进行权属登记。
社会投资者在法定义务外建设人民防空工程,所有权归社会投资者所有,享受国防工程和社会公益性项目有关优惠政策,人防部门再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一)6B级人防工程每平方米奖励100元;(二)6级人防工程每平方米奖励300元。
所有权人对人民防空工程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权,可以行使转让、拍卖、申请抵押贷款等权利。
鼓励超等级建设人防工程。依法应建6级人防工程,投资者修建5级工程的,每平方米奖励500元。
四、规范人民防空工程的使用。鼓励平时利用人防工程为经济发展、群众生活服务。申请使用公共人防工程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与人防主管部门签订《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合同》,领取《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后方可使用。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使用本单位修建的人防工程,须签订《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责任书》,领取《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法定义务外建设的人民防空工程,由投资者管理和使用,并到人防主管部门办理平时使用手续。
申请使用住宅小区依法配建的人防工程的,应按规定缴纳人防平战结合收入费用。人防平战结合收入费用的标准由物价部门会同市财政、人防主管部门确定。
各类人防工程平战结合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列入财政专用帐户,用于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或其它人民防空建设项目。人防工程属国防工程,平时遇有突发事件、重大自然灾害或战时紧急状态下,应服从政府统一使用管理。人防工程的使用权发生变更,应当到人防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