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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的意见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的意见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人民防空事业发展,加快构建战时能力强、平时作用大的现代人民防空体系,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文)、《江苏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的规定,现就我市加强人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密切协同推进人防工程建设。市、市(区)人民政府负担的人民防空建设经费,应当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市、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规划、人防等部门制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发展改革部门在审批、核准、备案基本建设项目时,应将人防工程建设的投资纳入项目总投资计划,并抄送人防部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征求人防主管部门的意见,落实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审查建设工程规划方案时,落实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要求。人防、规划、建设、教育、地震、体育、消防等部门,应积极编制城市人口疏散基地、应急避难场所、防空防灾教育场馆的规划,制定建设计划。国土部门在土地出让时,不得将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列入土地出让地价内涵。依法筹集的社会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必须缴入同级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财政、审计部门应当予以监督检查。

  建设单位未依法修建人防工程或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规划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人防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二、促进人民防空与城市建设协调发展。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新建10层(含)以上或基础埋深超过3米(含)的民用建筑,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含裙房)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修建其他民用建筑,按总建筑面积一定比例(市区按4%,市(县)按3%)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确因地质、地形等原因不能修建的应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住宅小区,应当同步建设1个以上人防专业队工程。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城市公共绿地、广场、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重大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必须兼顾人民防空功能,满足防护要求。医药高新区、经济开发区、高教园区、农业开发区等必须依法落实人民防空建设要求。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将不建或少建防空地下室或减免易地建设费作为招商引资的优惠条件。经济发展较快的乡镇要同步规划、建设人民防空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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