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回收处理工作通知的通知
(盐政办发〔2009〕99号)
盐都区、亭湖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国务院办公厅于2009年10月15日发出《关于
做好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回收处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09]100号),省政府办公厅于2009年10月22日发出《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回收处理工作通知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116号),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市区实际,就做好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回收处理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盐都和亭湖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要加强对本区域内国旗升挂、使用的监督管理,对升挂、使用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的,要责成有关单位迅速更换和纠正。
二、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的回收,按照单位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组织实施。党政机关由本单位负责,企事业单位由主管部门负责,学校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及其他组织、社区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三、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回收后,实行集中放置,定期统一处理。市级机关及各直属单位由本部门、单位的机关党委(支部)负责,统一送至市级机关工委集中放置,由市级机关工委定期统一处理。盐都区、亭湖区及市开发区要落实专门部门具体负责定期统一处理。
四、建立健全对国旗升挂、使用、回收处理的长效管理机制。市、区两级工商、质监、环保、城管和公安等相关职能部门要依据相关职责,加强对国旗制作、销售、升挂、使用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依法处理。
五、本次回收的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须于12月25日前处理完毕。今后,重要节庆日、重大活动,以及日常生活中国旗回收处理工作,参照上述要求执行。
以上通知,希遵照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