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
(盐政发〔2009〕24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委、办、局,市各有关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09〕130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人口普查的目的
人口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以来,我市的人口状况发生了很大变化,组织开展第六次人口普查,查清10年来全市人口在数量、结构、分布和居住环境等方面的变化情况,为科学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人民的物质和文化生活,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按照国家、省和市的统一部署,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依法实施,确保高质量完成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任务。
二、普查的时间、对象和内容
(一)人口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0年11月1日零时。
(二)人口普查的对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的自然人。
(三)人口普查主要调查人口和住户的基本情况,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户口登记状况、受教育程度、行业、职业、迁移流动、社会保障、婚姻、生育、死亡、住房等情况。
三、普查的组织实施
人口普查工作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近几年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较快,外来人口和外籍人士多,普查工作难度明显增大。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认真做好人口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
(一)明确部门分工。市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普查工作。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请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涉及普查经费和物资保障方面的事项,由市财政局和发改委负责协调;涉及户籍人口和流动人口的事项,由市公安局负责协调;涉及人口计生工作的事项,由市计生委负责协调;涉及社会保障方面的事项,由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协调;涉及人口教育方面的事项,由市教育局负责协调;涉及卫生方面的事项,由市卫生局负责协调;涉及区划、地名等方面的事项,由市民政局负责协调;涉及到外籍人口普查方面的事项,由市外事办负责协调;涉及部队和武警营区人口普查方面的事项,由市军分区后勤部和武警支队负责协调;人口普查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由市监察局负责协调处理;其他成员单位根据国家、省人口普查的职责要求负责相关的工作。市统计局、市人普办要制定包括部门详细分工在内的普查实施办法,报市政府同意后,批转各地、各部门执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全市统一部署,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保证普查工作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