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市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
(淮政办发〔2009〕169号)
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进一步提升医疗保障水平,现就提高市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最高支付标准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由4万元提高到6万元,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由15万元提高到18万元。原各费用段报销比例不变。大病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暂不调整。
二、调整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政策
1.放宽个人账户资金的使用范围。个人账户资金可用于本人及家庭成员在定点机构支付除保健品、化妆品、生活用品等以-1-外的所有药品费用;支付本人住院(含家庭病床)、门诊特定项目等个人支付部分中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费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用于支付健康体检、自费预防接种等费用。
2.适当提高低收入退休人员个人帐户水平。70周岁以下退休、退职人员一个统筹年度划入个人账户资金额,低于500元的补足到500元;70周岁(含70周岁)以上退休、退职人员低于600元的补足到600元。
三、降低部分项目个人负担比例,提高待遇支付水平
1.提高转外就医床位费标准。经批准的转外就医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上限由15元/天提高到30元/天,实际床位费不足以上标准的,按实支付;超过标准的,定额标准以上部分由个人支付。
2.降低部分乙类诊疗项目个人支付比例。伽玛刀治疗、X刀治疗、直线加速器适型治疗、血透4种特殊项目个人支付比例由50%、20%、10%、10%下调到30%、10%、5%、5%。
3.“心脏支架术后一年”的门诊特定项目定额由3000元提高到10000元。慢性肝炎等传染病办理门诊特定项目的,按无定额执行,实行集中收治,专项结算。
4.探索特殊药品集中采购定点供应办法,切实降低特殊人群费用负担。对心脏支架术后一年必用药(如“波立维”)以及肾移植术后抗排异药品(如“骁悉”、“普乐可复”)等价高量大药品,可以根据年需求量,医保机构组织一次性采购,集中定点供药。
四、明确1-6级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1-6级伤残军人医药费实行单独统筹,单独管理。继续执行制度规定范围内的医药费用实报实销的规定,甲类费用全额报销,乙类费用个人自付5%。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外的药品和诊疗项目的费用需由个人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