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减免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相关费用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9〕25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教育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地税局、质监局、人防办、国税局、气象局: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34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实施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44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区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09〕58号)等文件要求,促使中央和自治区专项资金切实用于学校建设,努力降低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以下简称校舍安全工程)成本,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对我区校舍安全工程减免相关费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减免内容
(一)校舍安全工程实施过程中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予以免收。
(二)校舍安全工程实施过程中涉及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有标准的减半征收,有浮动幅度的执行下限;无标准的,在双方协商的基础上,予以减免或免收。
(三)企业以提供免费服务的形式,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校舍安全工程进行捐赠,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国务院有关规定,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四)严禁收取国家和自治区已经明令取消的各项收费。在校舍安全工程实施过程中,因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收费政策调整,在执行调整后政策时,仍落实本通知明确的相应减免政策。
二、适用范围
本减免政策适用于校舍安全工程。中央和自治区已经和正在实施的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新农村卫生新校园建设工程、中西部地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工程和自治区在基础教育领域实施的重点工程均按照本政策执行。
三、相关要求
(一)各市、县(区)要依据本通知要求,对辖区内属于本通知范围内的教育工程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进行清理确认;对涉及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在自治区规定的优惠范围内确定免收或减收的比例。减免政策执行后,各收费主体单位不能因为收费减免而弱化相关监管职能,须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要求履行相关责任。
(二)自治区将把各市、县(区)落实本通知的情况作为相应工程验收和获得自治区项目投入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