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政府年度工作计划,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工作同步规划、同步部署、同步推进。保障生产安全、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安全生产工作与本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四、将安全生产工作列入区政府重要议事日程,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并形成决议。建立和落实生产安全、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安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分析本地区安全生产形势和情况,研究、部署安全生产重要决策和工作措施,及时协调并解决生产安全、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每年由主要负责人主持召开安全生产专题工作会议和参加专项检查均不少于2次。
五、建立健全本地区各级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行“一岗双责”,把安全生产作为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区县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对安全生产工作亲自抓、负总责;分管负责同志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推进安全生产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政府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按照“管业务也要管安全”的原则,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六、督促落实市安委会(办)当年下达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建立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控制和减少本地区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每年初与各街道(镇)、部门、单位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逐级落实本地区安全生产责任制。并于当年底实施安全生产履职考核,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成绩显著、表现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七、领导本地区安委会工作。及时调整、充实安委会,明确各委员单位的安全管理职责。充分发挥本地区各级安委会办公室监督检查、指导协调作用,配备必要的专职人员、工作经费和工作场所,确保各级安委会办公室日常工作的有效开展。
八、积极推进和完善本地区安全监管网络,建立健全各类安全监管机构,配备足够的监管力量,完善安全监督管理手段,加强安全监管队伍建设,提高安全监管工作的权威,切实履行安全监管职能,满足本地区生产安全、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