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区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的通知
(沪安委会〔2009〕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
经市安委会领导同意,现将《上海市区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九日
上海市区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责任规定
为加强对本市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落实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管主体责任,根据《
安全生产法》、《
消防法》、《
道路交通安全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上海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区县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安全生产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政府监管主体责任,确保本地区不发生有严重社会影响的重特大事故,确保本地区安全生产始终处于受控状态。
二、领导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积极宣传、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措施。支持、督促本地区各有关部门从产业布局、运行调控、发展规划和资金投入等方面入手,制定相关政策,引导企业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并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