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6月9日,实施日期:2010年8月1日)废止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住户户口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府办〔2009〕31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住户户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住户户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明确和规范本市社会保障性住房住户的户籍管理,根据《
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和本市户籍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社会保障性住房住户户口登记、迁移及其管理。
第三条 各社会保障性住房小区设立公共户,办理特殊情况下的户口迁移落户。公共户地址不属于合法固定住所。
第四条 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在取得社会保障性住房后,申请人的户口应当迁入其所取得的社会保障性住房,共同申请人可按本市户籍管理规定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思明区、湖里区的申请家庭选择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房源的,在退出社会保障性住房时,原属思明区、湖里区的家庭成员户口可迁回思明区、湖里区的合法固定住所或社会保障性住房公共户。
第五条 申请家庭成员户口在下列住房的,在办理社会保障性住房入住手续前,必须将户口从原址迁出:
(一)公有住房;
(二)已退管的侨房、信托房、代管房;
(三)经鉴定的危房;
(四)单位自管房;
(五)其它按规定应退出的政府优惠政策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