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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闽江下游水域清理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2、餐饮船、废弃破旧船清理。2010年春节前完成清理任务。对从事餐饮经营、污染水源的船只,由市环保局负责责令其业主在2010年1月15日前自行拆毁或拖离整治水域。对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毁或拖离整治水域的餐饮船,每艘给予50万元的搬迁费用补助。对停泊在整治水域的废弃破旧船只,由福州海事局、市地方海事局按照各自职责范围进行调查、认定并责令其业主于2010年1月15日前自行拆毁或撤离整治水域。

  3、码头清理。2010年春节前完成清理任务。对不符合规划要求和停业、废弃的码头及其构筑物,由市港口局责令其业主于2010年1月20日前自行拆除。

  4、丁、顺坝清理。市港口管理局负责对北港河道丁坝、顺坝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对闽江北港河道中的丁坝、顺坝,经论证没有保留价值的,由市港口管理局负责拆除。对确需保留的丁、顺坝和需要整修的驳岸,分别由市港口管理局和市水利局于2010年1月31日前提出整修意见报市政府。

  5、打击电鱼、炸鱼、毒鱼活动。市海洋与渔业局全面巡查整治水域,全面禁止和依法依规查处电鱼、炸鱼、毒鱼的活动。

  6、联合执法。对到期仍未按要求自行拆除清理或拖离的连家船、餐饮船、废弃破旧船,以及不符合规划要求和停业、废弃的码头,各有关县(区)、市直有关部门将情况汇总报市整治办,由市整治办会同各有关县(区)整治办和市直有关部门组织联合执法。执法行动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拖离并销毁在历次清理中享受过补助或安置的连家船。

  第二阶段,拖离并销毁所有逾期未撤离的连家船。

  第三阶段,对逾期未离开整治水域的餐饮船、废弃破旧船只强制拖离到整治水域外停放。对逾期未自行拆除的不符合规划要求和停业、废弃的码头及其构筑物予以强制拆除。

  市联合执法队由68人组成,其中,从市河道采砂专项整治执法队临时借调20人、市水利局10人、市城乡规划局10人、市港口局3人、福州海事局和市地方海事局各3人、市公安局3人、市环保局3人、市卫生局3人(其中医护人员2人)、开展执法时所在县(区)执法人员10人。联合执法行动所需车辆由各部门自行解决。拖离连家船、餐饮船所需船只由市港口局提供。拆除码头违法建设及废弃码头所需机械、民工由市整治办雇用。救治伤病员所需车辆由市卫生局提供。

  (三)巩固完善、建立长效机制阶段

  1、市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召开工作总结会议,听取工作情况汇报,分析存在问题,提出下一步工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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