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总体目标。到2010年,在全市范围内初步形成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制度框架。到2013年,在准公共物品领域基本建立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机制,政府公共服务供给效率和质量有较大提升,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丰富、有效、便捷的公共服务。
三、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主要内容
当前要加快推进以下领域的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工作,并力争取得明显成效。
(一)公共卫生服务。为城乡居民提供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和有关慢性病的社区预防控制,计划免疫,精神卫生服务,妇女、儿童、老年保健,健康教育等医疗服务。
(二)公共就业服务。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职介服务、公共就业培训服务、职业技能鉴定服务等。
(三)社会保障服务。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推进政府出资购买社会保障服务工作,将部分社会保障业务办理交由社会保险机构承办,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实施监督,探索“管办分离”的社会保障服务供给模式。
(四)法律服务。由社会法律服务机构提供法律服务、法律援助,面向居民宣传法律知识,参与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参与基层民主管理,实现社会长治久安。
(五)公共文化服务。推进文化馆、图书馆、科技馆、美术馆等文化设施免费或优惠向群众开放;开展为城乡居民送文艺演出、送电影等活动,为广大群众提供多方面、多层次、多样化的文化服务。
(六)养老服务。向满足一定条件的老年人提供老年生活照顾、家政服务、心理咨询、康复服务、紧急救援、临终关怀等服务,建立覆盖全市的较为完善的养老服务网络,促进全市老年人福利事业发展。
(七)其他。积极探索开展公共设施维护、环境维护等其他领域的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工作。
四、职责分工
市及区(市)县财政部门负责牵头做好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工作,并会同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制定购买社会组织服务成本核算办法;会同政府目标督查部门制定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和考评办法;负责审核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项目并将其经费纳入部门综合预算统筹安排;及时拨付购买社会组织服务所需资金,确保资金按时到位。
市及区(市)县相关行政职能部门是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工作的主体,负责制定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相关实施方案,承担具体实施和管理工作。
市及区(市)县法制、监察、审计、目标督查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对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合同进行审核,对资金的安排、管理、支付、使用等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对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工作实行目标督查和绩效考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