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旅游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石政办发〔2009〕7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石家庄市旅游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石家庄市旅游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冀办字〔2009〕46号)和《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石政发〔2009〕40号)文件精神,设立石家庄市旅游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逐步将旅游行业技术等级考核、行业资格考试的具体工作交由社会承担。
(三)加强统筹协调旅游产业发展、旅游市场监管、组织资源开发保护、推动旅游国际交流合作的职责。
(四)加强旅游的综合协调和应急救援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国家、省发展旅游业的方针、政策、法规。拟订全市旅游业发展总体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旅游业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统筹协调全市旅游业发展,指导全市旅游工作。
(二)指导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和诚信体系建设;指导旅游行业组织的业务工作。
(三)制定全市国内旅游、入境旅游和出境旅游的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组织全市旅游整体形象的对外宣传和重大推广活动。
(四)组织全市旅游资源的普查规划、开发和相关保护工作。指导全市重点旅游区域、旅游目的地和旅游线路的规划开发,引导休闲度假。监测全市旅游经济运行,引导旅游业社会投资,负责旅游统计及行业信息发布。协调和指导全市假日旅游、红色旅游工作。
(五)承担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服务质量、维护旅游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责任。规范旅游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经营和服务行为。组织实施旅游区(点)、旅游设施、旅游服务、旅游产品等方面的规范和标准。负责旅游安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指导应急救援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