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民族处
起草民族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并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协调民族方面行政执法和矛盾排查;研究重大突发事件的预警、应急机制并参与有关问题的处置,积极开展协调民族关系工作的调查研究;参与拟订民族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规划;负责组织和协调处理涉外及涉港澳台民族方面的问题;研究散杂居及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管理问题,提出相关建议;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事宜;负责少数民族经济、社会发展的综合统计和分析;承担参与协调民族地方对口支援、经济技术合作和民族贸易、民族特许商品生产的有关工作;负责少数民族地方发展资金管理和扶贫有关工作、以及文化、教育、艺术、卫生、体育、语言文字、科技、新闻出版等事业发展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群众性少数民族文化体育活动,扶持、援助民族教育有关工作;承办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及翻译的有关工作;负责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出版有关工作,参与民族文物保护有关工作;负责推进民族地区科技发展有关工作。
(三)宗教一处
承担佛教、道教、伊斯兰教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和相关事务的管理工作;指导、协调行政执法和矛盾排查,研究重大突发事件的预警应急机制并参与有关问题的处置;指导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工作;联系佛教、道教、伊斯兰教人士;指导、协调、监督宗教界依法开展公益、慈善事业,并拟定宗教界发展公益、慈善事业的办法、措施;指导、推动宗教界反对邪教工作;承办五大宗教以外的宗教和民间信仰方面的事宜;协助做好宗教院校有关工作。
(四)宗教二处
负责起草宗教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并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承担基督教、天主教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和相关事务的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天主教、基督教方面行政执法和矛盾排查,研究重大突发事件的预警应急机制并参与有关问题的处置;指导天主教、基督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工作;联系天主教、基督教界人士;负责组织和协调处理涉外及涉港澳台宗教方面的问题。
四、人员编制
石家庄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机关行政编制26名(含纪检监察人员编制1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纪检组长1名,科级职数10名。
机关工勤人员编制3名。
五、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