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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石政办发〔2009〕8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石家庄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石家庄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冀办字〔2009〕46号)和《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石政发〔2009〕40号)文件精神,设立石家庄市司法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指导管理全市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审核申报工作的职责。

  (三)增加指导、监督全市司法系统戒毒场所的管理工作职责。

  (四)增加指导和管理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责。

  (五)增加指导和管理全市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工作的职责。

  (六)加强指导和管理司法鉴定工作的职责。

  (七)加强监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司法行政工作方针政策;拟订或参与拟订有关司法工作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制定全市司法行政工作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管理市劳动教养管理所并承担相应责任;负责全市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全市司法系统戒毒场所的管理工作。

  (三)负责社区矫正工作。

  (四)拟订全市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各地、各行业法制宣传、依法治理工作。

  (五)指导、管理全市律师工作、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指导石家庄市律师协会工作。

  (六)指导、管理全市的法律援助工作。

  (七)指导、管理基层司法所建设、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和刑释解教人员帮教安置工作;指导人民调解员协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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