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石政办发〔2009〕8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石家庄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石家庄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冀办字〔2009〕46号)和《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石政发〔2009〕40号)文件精神,设立石家庄市民政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和强化以下职责:
1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城乡医疗救助;统筹城乡社会救助。
2农村社区建设。
3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干部的表彰。
4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
5民间组织管理和执法监察。
6养老服务社会化。
7扶贫开发资金、物资的监督检查。
8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市民政工作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负责全市民政政策理论研究和宣传工作;负责全市民政执法监督检查、行政复议工作。
(二)拟订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和监察责任;指导和监督全市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三)拟订全市拥军优属、优待抚恤和烈士褒扬工作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组织、指导全市拥军优属活动和创建双拥模范城工作;负责优待抚恤和烈士褒扬工作。
(四)拟订全市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及伤病残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扶持就业规划;指导全市退役士兵、复员干部、伤病残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技能培训和法律援助工作;指导市军供站的建设与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