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因突发性、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城乡困难家庭。
(三)因子女教育费用负担过重(不含择校生和自费生),生活非常困难的城乡困难家庭。
(四)其它特殊原因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城乡困难家庭。
五、救助标准
救助标准可按照申请救助家庭困难程度和自救能力确定,一次救助金额不超过2000元。一般每个家庭每年享受一次临时救助。特殊情况,经县级民政部门研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再行救助或增加救助金额。
六、申请与审批
申请临时救助的对象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并出具如下证件和材料:
(一)居民户口簿;
(二)身份证;
(三)家庭成员收入及致困原因证明;
(四)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材料齐全后,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居委会(村委会)入户调查,进行审核评议,10日内提出初步意见报县(市)、区民政局,并在申请人居住地进行公示。
县(市)、区民政局接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申请材料后,10日内完成审核审批工作。对批准享受临时救助待遇的,在申请人居住地进行第二次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发放救助金。对不符合条件的县(市)、区民政局委托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七、资金筹集和管理
(一)资金来源:
1市、县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临时救助资金。
2福利彩票公益金。
3社会捐赠款。
(二)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的使用、管理,设立临时救助资金财政专户或专账,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对困难家庭发放的临时救助资金应通过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临时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八、工作要求
各县(市)、区要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践行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做好临时救助工作。市政府将社会救助工作列入对县(市)、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各县(市)、区要尽快出台临时救助实施办法,把临时救助资金足额列入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不断加大投入,做好临时救助与其它救助制度的衔接配套,使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得到及时有效地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