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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

  (二)因突发性、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城乡困难家庭。

  (三)因子女教育费用负担过重(不含择校生和自费生),生活非常困难的城乡困难家庭。

  (四)其它特殊原因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城乡困难家庭。

  五、救助标准

  救助标准可按照申请救助家庭困难程度和自救能力确定,一次救助金额不超过2000元。一般每个家庭每年享受一次临时救助。特殊情况,经县级民政部门研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再行救助或增加救助金额。

  六、申请与审批

  申请临时救助的对象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并出具如下证件和材料:

  (一)居民户口簿;

  (二)身份证;

  (三)家庭成员收入及致困原因证明;

  (四)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材料齐全后,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居委会(村委会)入户调查,进行审核评议,10日内提出初步意见报县(市)、区民政局,并在申请人居住地进行公示。

  县(市)、区民政局接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申请材料后,10日内完成审核审批工作。对批准享受临时救助待遇的,在申请人居住地进行第二次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发放救助金。对不符合条件的县(市)、区民政局委托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七、资金筹集和管理

  (一)资金来源:

  1市、县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临时救助资金。

  2福利彩票公益金。

  3社会捐赠款。

  (二)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的使用、管理,设立临时救助资金财政专户或专账,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对困难家庭发放的临时救助资金应通过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临时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八、工作要求

  各县(市)、区要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践行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做好临时救助工作。市政府将社会救助工作列入对县(市)、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各县(市)、区要尽快出台临时救助实施办法,把临时救助资金足额列入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不断加大投入,做好临时救助与其它救助制度的衔接配套,使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得到及时有效地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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