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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法院部分案件受理费标准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法院部分案件受理费标准的通知
(湘价费〔2009〕164号)


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第481号令颁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2007年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印发了《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现已执行到期。按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要求,予以重新发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三类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为:

  (一)非财产案件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2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3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80元。

  (二)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8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三)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案件,每件交纳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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