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高于国家发改委和省物价局发布的基本药物最高零售限价;
2、不高于省物价局公布的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基本药物投标报价指导价;
3、不高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现行基本药物的平均购进价格。
四、基本药物投标报价指导价格按上述原则测算后,经组织相关部门和药品专家评议,再由省物价局统一发布。药品生产经销企业通过省政府设立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交易平台,按不高于省物价局发布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投标报价指导价,根据药品招投标实施方案的规定,进行竞价或议价,形成统一的采购价格(含配送费)。省物价局以统一采购价格作为基本药物的最高零售价格,向社会公布。36个试点县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销售不得突破省统一发布的最高零售价格。
五、组织实施
第一,全省物价系统尤其是试点县市区物价局的主要负责同志,应增强价格主管部门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中的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全省36个试点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率先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是为全省全面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一种先行示范,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也是改革的重点和难点,更是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焦点,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重要性、艰巨性、复杂性,要以高度责任感来认真对待,绝不能因为价格政策落实不到位、衔接不上而影响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效果。
第二,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按照省政府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要求,36个试点县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应在2010年1月31日前要全部到位。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主动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落实工作职责,制定工作方案。特别是36个试点县的价格主管部门,要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工作联系点制度,深入基层医疗机构宣传基本药物价格政策,了解实情,掌握第一手资料。在基本药物制度实施之日起至2010年的每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有专人蹲点跟踪调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各市州物价局要将本地基本药物价格管理的实施方案、工作责任人、联系点等情况在2010年1月15日前报送省物价局。
第三,307种基本药物价格要在试点医疗机构的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并悬挂12358举报电话温馨提示牌,方便群众监督执行。
第四,加强价格监测分析和监督检查。从实施之日起,36个试点县基层医疗机机构必须统一执行省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基本药物最高零售价格,实行零差率销售。在此之前已采购库存的其它药品,要督促医疗机构清仓核库、登记造册,一律按县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实的原采购的实际进价一并实行零差率销售,至用完为止。同时,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基本药物实际采购品种、数量、结构和价格的监测分析,对于实际成交价格与省规定最高零售指导价相差悬殊的,或价格调整后市场供应出现紧张的,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省物价局反映,并提出对策建议。要组织力量在近期开展一次基本药物价格执行情况的大检查,省物价局也将组织力量,到各地巡查,确保基本药物各项价格政策执行到位。对于违法违规涨价,索要或变相索要药品回扣、药品差价等不正当价格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典型案例要公开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