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36个试点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价格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湘价医[2009]163号)
各市州物价局:
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的通知》(湘发〔2009〕24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2009年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函〔2009〕204号)等文件精神,我们研究制定了《36个试点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价格管理实施意见》,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36个试点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价格管理实施意见
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五项重点工作之一,是惠及千家万户福祉的一项民生工程。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省人民政府决定2010年1月31日前在我省36个县市区(名单附后)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率先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为加强基本药物价格管理,顺利推进试点县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从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价格的现实情况出发,根据保基本、广覆盖、可持续的医改基本原则,充分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合理制定36个试点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价格,规范医疗机构药品价格行为,努力降低药品虚高价格,让人民群众明显感受到基本药物实行零差率销售带来的实惠,促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向纵深发展。
二、基本原则
基本药物全部纳入政府定价范围。基本药物定价,既要考虑企业有合理利润,鼓励生产基本药物,又要切实降低不合理的药品价格,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对36个试点县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价格由省统一制定,不再区分原研、专利、单独定价和优质优价等层次。基本药物实行零差率销售,即按购进价格销售,其购销差价由财政给予补偿。
三、基本药物按照省物价局统一制定的投标报价指导价格,实行以省为单位的网上集中采购。基本药物投标报价指导价按下列原则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