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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网上集中采购药品价格管理办(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网上集中采购药品价格管理办(试行)》的通知
(湘价医[2009]170号)


各市、州物价局:

  为了规范网上集中采购药品价格行为,维护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切实减轻社会医药费用负担,根据国家及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局制定了《湖南省网上集中采购药品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湖南省网上集中采购药品价格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网上集中采购药品价格行为,维护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切实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和卫生部、发改委等六部委《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有关问题的说明的通知》(卫规财发[2009]59号)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网上集中采购药品价格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我省网上集中采购药品相关当事人的价格行为,均适应本办法。

  第三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按照相关规定,通过省人民政府设立的药品集中采购交易平台与医疗机构直接交易形成的价格为中标价格,医疗机构以中标价格作为实际购进价格,中标药品配送到全省参加集中采购的医疗机构的费用,包含在中标价格之中。

  第四条 省级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网上集中采购药品价格管理办法,对药品网上集中采购活动中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对网上集中采购药品中标价格的合法性进行审核,为专家评标议标和厅际联席会议定标提供价格依据,并负责网上集中采购药品投标报价指导价格、中标药品零售价格的审核和发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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