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株洲市城区自来水价格的批复
(湘价函[2009]123号)
株洲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城区自来水价格的请示》收悉。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
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及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三年行动计划的意见的通知》精神,经研究,现就你市调整城区自来水价格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自我发展、逐步到位、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同意你市根据价格听证会情况和市政府意见,将城区自来水价格分类简化为居民生活用水、工业沉淀水、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由现行的每立方米1.23元调整到1.59元。调整后的各类自来水价格每立方米为:居民生活用水1.59元,工业沉淀用水1.57元,非居民生活用水1.91元,特种用水6.36元。水资源费仍按每立方米0.02元、污水处理费按每立方米居民生活用水0.6元,工业沉淀水0.8元,非居民生活用水0.8元,特种用水每立方米1.2元的标准附加在自来水价格外,随自来水价格一并征收。
二、自来水价格调整后,为保障低收入群体生活水平不降低,对城镇居民中由民政部门发放最低生活费的家庭,同意你市由供水企业提供的免费用水从每月每户6立方米增加到免收8立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