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对市直机构改革单位财务和资产管理的通知
(吕政办发〔2009〕143号)
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吕梁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吕发[2009]32号)精神,妥善做好机构改革中涉及单位的财务和资产管理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行政单位财务规则》、《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其它财务管理、资产管理法规和规章,现将机构改革中资产和财务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预算执行和决算工作
(一)机构改革单位以2009年1 2月31日为预算执行截止期。预算执行截止期内,各单位仍按原批复的部门预算和单位预算执行,资金拨付渠道和方式不变,决算编报口径不变。预算执行截止期满后,由部门新设立的财务机构与市财政局联系,确定新的资金领拨渠道和方式。
(二)新组建单位按新核定的人员编制数编制部门预算,报市财政局审核。
(三)因部门职责调整而引起预算增减变化的,由相关部门申报调整预算测算数,由市财政局核定后作相应调整。
二、做好资产清查和财务清算工作
(一)机构改革单位必须在市财政局、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进行资产清查,并成立资产清查工作组,具体负责完成本单位资产清查、保管、清理、清算、移交等项事宜。
(二)资产清查单位要制定切实可行的资产清查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资产清查应如实反映财产、债权、债务及财务管理状况,对所占用的全部资产进行逐笔清查,逐项登记造册,做到帐帐相符、帐证相符、帐表相符、帐实相符。清查的重点是:
1、清查帐目。资产清查要以单位基础会计资料为依据,对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债权、债务等情况进行全面清查核对。财政预算拨款和预算外财政专户缴(拨)款,要及时与市财政局对帐。确认单位各项资产、负债是否准确完整,各项收支是否真实合法,应缴财政预算资金和应缴财政专户资金是否足额上缴,有无截留坐支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