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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煤矿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煤矿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吕政办发[2009]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加强全市煤矿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四月三日

  关于加强全市煤矿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了进一步强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推进煤矿企业现代化管理体制的形成,便于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对煤矿企业所有者和经营者实现有效的管理和服务,促进煤炭行业健康有序和安全发展,根据《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调〔2007〕95号)和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定》(吕发〔2006〕12号)等有关文件和法律、法规,制定吕梁市煤矿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及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紧紧围绕构建本质安全型矿井、实现煤矿行业健康有序安全发展这一主题,推进制度创新,实行职业准入,加大煤矿高级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管理力度,不断提升煤矿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和水平。

  二、组织机构成立隶属于市煤炭工业局管理的“市煤矿高管人员管理中心”,负责全市煤炭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培训管理工作。机构规格、编制、职责、职数等按程序报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属煤炭工业局成立煤矿高管人员管理中心,全面负责辖区煤矿企业高管人员的日常管理。

  三、高管人员的范围

  煤矿企业高管人员包括煤矿企业矿长、安全副矿长、技术副矿长、机电副矿长、生产副矿长(统称五长)以及通风区(队长)。

  四、煤矿高管人员管理中心职责

  1、负责煤矿高管人员范围、资格、标准的制定。

  2、负责煤矿高管人员的招聘和资格审查。

  3、负责全市煤矿高管人员情况调查和培训计划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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