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注册资本在3000万美元至5000万美元(含)的项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奖励100%。
(三)注册资本在5000万美元至1亿美元(含)的项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奖励100%;第六年至第八年奖励50%。
(四)注册资本在1亿美元以上的项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奖励100%;第六年至第十年奖励50%。
上述市、区两级奖励由企业所在区审核兑现。属于市本级财政奖励部分,由市级财政统一结算给区财政。
五、强化为侨港资企业服务举措
(一)帮助侨港资企业进入内销市场。工商、质检、税务等部门要积极支持侨港资企业建立销售网络和渠道。对进入我市批发、零售市场的侨港资企业简化审批手续,在场地租金、税费缴纳等方面给予一定优惠。
(二)支持侨港资企业参与扩大内需项目建设。支持资质高、口碑好、守信誉、质量可靠的侨港资企业,积极参与市和各县(市)区重大项目和工程建设招投标。
(三)依法规范办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间的保税货物流转手续。对信誉良好的区内侨港资企业采取分批发运、集中报关等多种措施,规范办理报税货物在不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间的流转手续,在政策许可范围内尽可能提供企业便利。
(四)做好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内销工作。全面推广应用“加工贸易电子化手册”、“内销征税管理系统”; 加快前置归类、审价、单耗核定等工作,缩短内销征税手续办理时间,提高通关效率;对实施电子账册模式监管且信誉良好的企业、经主管海关批准的AA类企业、经直属海关主管关长批准且能够提供金融机构或资产质押担保的A类企业,允许其在内销当月向海关一次办理《加工贸易内销批准证》范围内的保税货物内销申报手续。
(五)优化贸易收结汇手续。在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时,允许在确已出口但因数据传输时滞造成可收汇额不足的侨港资企业,可先结汇后核查。简化侨港资企业申请比例结汇和临时额度的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间。适当提高来料加工项下出口可收汇额度核定比例。
(六)优化出口退税手续。对符合产业政策、信誉良好、规模较大的侨港资出口企业,开辟出口退税绿色通道,在审核审批、退税资金安排上优先考虑,凡当期产生应退税款,确保按期应退尽退。对符合“先退税后核销”政策范围内的侨港资出口企业简化审批手续。
(七)优化检验检疫手续。对符合条件的侨港资企业及其进出境货物,开通便捷通道,优先安排直通放行,提高侨港资企业进出境货物的检验检疫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