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减免困难侨港资企业部分税收。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侨港资企业,对其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实施应免尽免、应减尽减政策。
(六)减轻侨港资企业社会保险负担。有条件的统筹地区可按规定适当降低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率;统筹地区在确保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根据《江苏省社会保障费征缴条例》的有关规定,允许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侨港资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
(七)支持侨港资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统筹地区在确保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按时足额支付失业保险待遇的前提下,对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职工队伍,并承诺本年度不裁员的困难侨港资企业,或连续5年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在生产经营困难情况下积极组织职工开展在岗、转岗和技能提升培训且不裁员的侨港资企业,经审核批准,按有关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或职业培训补贴。
四、加大对侨港资企业投资重点产业的财政扶持力度
市区侨港资企业投资项目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国家鼓励发展和我市重点培育的船舶修造与配套、海洋工程、重大装备制造、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材料、新能源、现代服务业等项目,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对侨港资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市、区两级地方留成部分,按以下规定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用于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进步:
(一)注册资本在500万美元(含)至1000万美元(含)的项目,第一年和第二年奖励100%;第三年至第五年奖励50%。
(二)注册资本在1000万美元至3000万美元(含)的项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奖励100%。
(三)注册资本在3000万美元至5000万美元(含)的项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奖励100%;第六年至第八年奖励50%。
(四)注册资本在5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奖励100%;第六年至第十年奖励50%。
其它类型大项目,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对侨港资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市、区两级地方留成部分,按以下规定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用于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进步:
(一)注册资本在1000万美元(含)至3000万美元(含)的项目,第一年和第二年奖励100%;第三年至第五年奖励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