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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侨港资企业健康平稳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三)加强知识产权服务与保护。积极为侨港资企业办理专利和注册商标申请业务提供指导服务,侨港资企业在南通研发申请的发明专利,享受本市企业同等的扶持政策;加强对侨港资企业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版权、字号等知识产权的保护。

  (四)鼓励侨港资企业进行技术研发。支持侨港资企业承担重大科技专项、产业共性技术等开发项目,促进侨港资企业增强研发能力。充分发挥在通高校和科研单位的作用,鼓励、支持侨港资企业与在通高校和科研单位合作进行技术开发及产品创新。

  (五)鼓励侨港资企业更新设备。侨港资企业购进的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可按规定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新购置的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还可以按规定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优惠;侨港资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的符合国家规定目录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所得税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六)加大对侨港资企业节能降耗的支持。经认定的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或采用资源综合利用工艺和技术的侨港资企业,可按有关规定申请节能专项资金和节能奖励,实行与内资企业相同的申请程序和条件。

  三、切实减轻侨港资企业负担

  (一)各县(市)、区,市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省政府关于取消和停止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08〕78号),对侨港资资企业不得继续征收已经取消和停止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二)落实优待政策。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行政事业性和服务性收费,自侨港资企业开业之日起的5年内免收或减收。市区范围内符合条件的侨港资企业,由所在区发放《南通市区外商投资企业减免收费优待证》。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持有减免收费优待证的企业按规定实施减免收费。其中,需上缴省部分由企业所在区缴纳。

  (三)减免部分检验检疫费。免收出口免验企业产品检验检疫费;对实施型式试验模式的出口产品、符合条件的加工贸易出口产品、法检目录内出口纺织服装产品,减收30%检验检疫费;减半收取食品运输包装检验检疫标志费。

  (四)减免部分现代服务业税收。侨港资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侨港资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部分按规定即征即退。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增值税、所得税政策,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的(除广告业、娱乐业外),暂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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