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试行办法》的通知
(通政发〔2009〕9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通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南通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工伤保险制度,增强工伤保险抗风险能力,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和《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29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及其职工,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在编工作人员和职工,机关、事业单位中经劳动、人事部门批准使用并参加养老保险的非在编人员应当依照《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实行人事代理的非在编职工,民办非企业,实行劳动人事事务代理的人员,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条 工伤保险实行市级统筹“五个统一”,即:统一参保范围和对象、统一缴费基数和缴费费率、统一基金财务账户管理、统一工伤认定标准和劳动能力鉴定、统一待遇支付标准。
第四条 市工伤保险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市工伤保险工作,负责崇川区、港闸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市区)工伤保险费征缴管理。各县(市)、通州区(以下简称区)工伤保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工伤保险工作,负责辖区内工伤保险费征缴管理。
市、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