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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


  (三十二)鼓励兴办高新技术文化产业,鼓励、引导社会资本投资高新技术文化产业。从事数字广播影视、数据库、电子出版、数字印刷等研发、生产、传播的文化单位,凡符合国家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七、鼓励对宣传文化事业的捐赠

  (三十三)社会力量通过国家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公益组织或国家机关对宣传文化事业的公益性捐赠,经税务机关审核后,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纳税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公益性捐赠的范围为:

  1.对重点艺术表演团体的捐赠;

  2.对公益性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革命历史纪念馆的捐赠。

  3.对县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捐赠。

  4.对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非生产经营性的文化馆或群众艺术馆的社会公益性活动、建设项目和文化设施等方面的捐赠。

  (三十四)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三十五)对境外捐赠的实物,涉及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征免税。

  (三十六)鼓励社会资本对面向基层、面向农村、面向市民的公益性演出和文化活动提供捐赠,捐赠部分可按照国家税收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三十七)对捐助者给予一定的社会荣誉。对协助捐赠的中介机构或中介人,可给予一定的奖励。

  八、加强管理、统计和考核工作

  (三十八)宣传文化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支持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的各项经济政策,加强协调,鼓励共建,促进资源共享,提高投资效益,防止重复建设;要指导宣传文化机构深化内部改革,转换经营机制,健全财务制度,严格资金管理,确保两个效益。对各项资金包括接受的捐赠资金,要按规定专门用于发展宣传文化事业,不得挤占、挪用甚至私分,也不得以捐赠为由搞乱摊派、乱集资等活动。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各项文化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对出现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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