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在国家政策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扩大文化产业市场准入范围,拓宽文化产业利用外资和社会资本的渠道和领域,吸引社会力量参与文化设施建设、文化技术装备更新以及文化产业的经营管理。
(二十二)鼓励、支持、引导社会资本以股份制、民营等形式,兴办影视制作、放映、演艺、娱乐、发行、会展、中介服务等文化企业。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在投资核准、土地使用、财税政策、融资服务、对外贸易等方面享受国有文化企业同等待遇。对民营文化企业从事公益性文化活动给予资助。
(二十三)允许投资人以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财产评估作价出资组建文化企业, 非货币财产出资比例不超过70%。
(二十四)根据国家文化部、
财政部等部门《关于鼓励发展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的意见》(文市发〔2005〕31号),积极支持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的发展,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和民间文艺工作者参与文化建设的积极性。
(二十五)鼓励文化企业加大自主创新投入,有关优惠政策依照《省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06〕53号)执行。
(二十六)各级财政可采取贴息、补助、奖励等方式,支持有市场发展前景文化项目的产业化,支持关键技术的开发,支持文化产业链的形成。对文化类民办非企业的发展也要给予适当扶持。
(二十七)扶持发展动漫和文化创意产业,对具有一定规模、市场前景良好的动漫和文化创意企业,在享受国家、省有关优惠政策基础上,给予适当奖励。
(二十八)深入挖掘地方文化资源,梳理整合文化产业招商项目,大力开展文化产业项目招商,文化产业领域的招商引资奖励按南通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执行,享受同等待遇。
(二十九)推动文化产业园区和基地建设,鼓励和引导文化生产要素和企业相对集聚,形成规模经济效应。对符合规划的产业园区和基地,在基础设施建设、土地使用、税收政策等方面给予支持。
六、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三十)继续对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站)、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等文化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十一)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自转制注册之日起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新办文化企业(2004年1月1日以后登记注册,从无到有新设立的文化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涉及的企业所得税,以及资产划转或转让涉及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等由税务部门根据规定给予适当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