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对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或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文化馆(站)、新华书店、体育场(馆)、青少年宫、工人文化馆、广播电视发射台(站)、转播台(站)、微波站等公共文化设施,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经批准拆除或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按照规划要求择地重建,一般不得小于原有规模。迁建工作应坚持先建设后拆除或建设拆除同时进行的原则,迁建所需费用由造成迁建的单位承担。
(七)公共文化资源因规划调整、城市建设、项目开发等原因所获得的收益或资产,主要用于文化事业的发展。各级财政要安排专项经费,保证重点公共文化设施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
(八)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以乡镇为依托,以村为重点,以农户为对象,发展县(市、区)、乡镇、村文化设施和文化活动场所,构建农村公共文化服务网络。各级财政安排专项经费,扶持面积不达标的乡镇综合性文化站建设。对各地撤乡并镇的原乡镇文化站设施、设备要加强管理,并继续用于公益文化活动。
(九)对政府兴办的公益性文化单位,包括图书馆、文化馆(站)、博物馆、科技馆、革命历史陈列馆、美术馆等,各级财政要确保人员经费和业务活动经费等方面的拨款,逐年增加图书馆购书和博物馆文物的征集经费。
(十)按照“电信、广播电视、计算机三网融合”的要求,将广播电视传输网络纳入全市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经有关部门认定,广播电视传输网络公司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有关优惠政策。
(十一)利用文物设施和文物保护单位开展旅游项目的旅游单位,每年提取门票收入的10%,专款用于本景区文物的维修保护。
(十二)各级财政应安排专项资金,确保市重点文物的修复和文化基础设施的建设。
三、深入推进文化体制改革
(十三)加快文化管理体制改革。转变文化行政部门职能、理顺关系,由“办文化”向“管文化”转变,由微观管理向宏观管理转变,由直接管理向间接管理转变。组建报业集团、广电集团,并从原有的行政体系中脱离,逐步将文化企事业单位从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中彻底分离出来,形成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的集团公司化运作体制。
(十四)党报、党刊、电台、电视台等主要新闻媒体经营部分剥离转制为企业后,在确保国有资本绝对控股的前提下,允许吸收社会资本;广播电视传输网络公司在广电系统国有资本控股的前提下,经批准可吸收国有资本和民营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