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
(通政发〔2009〕9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关于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重大战略部署,进一步落实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建设文化强省的目标要求,加快我市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不断增加对文化事业的财政投入
(一)各级政府要积极加大对公益性文化事业的投入,建立财政投入增长机制,确保财政文化事业的支出增幅高于一般预算增幅、“十一五”时期文化事业投入占财政支出比重高于“十五”时期,并在“十二五”期间继续保持相应增长。
(二)市、县两级财政继续设立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以2008年实际拨付数为基数每年适当增加列入支出预算。加强宣传文化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管理,适当统筹部分收益纳入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
(三)继续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纳入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
1.各种营业性歌厅、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音乐酒吧、游戏厅和高尔夫球、台球、保龄球、网吧等娱乐场所,按营业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纸、刊物等广告媒介单位以及户外广告经营单位,按经营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2.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在征收娱乐业、广告业的营业税时一并征收,确保足额及时,列入目标考核。对不按时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按万分之五一天加收滞纳金。市属单位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全额上缴市金库。
(四)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文化事业的改革、传承和创新,文化产业项目的引导和扶持,文化发展成就的表彰和奖励。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提高统筹使用效益,增强调控激励作用。市级专项资金每年集中1000万元,由市委宣传文化领导小组统筹安排,用于重大文化活动、重点精品生产的组织推进。各级财政部门要坚持“多予少取放活”,把文化产业纳入财政资金扶持的重点领域。
二、进一步加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
(五)各级政府要把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要将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维修、管理经费列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城市规划建设要重视提高文化品位,保证公共文化设施的数量、种类、规模以及布局符合国家规定要求。在城镇建设中,要统筹规划文化设施建设,城市新建居民小区和各类经济园区必须规划和配套建设相应的文化设施。对公益性文化设施建设项目,各地应优先安排用地指标,按划拨方式供地,并在选址、立项、投入等方面给予优惠和支持,有关税费予以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