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通政发〔2009〕9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通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南通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南通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切实加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工作,根据《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建设部等九部门《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和《
江苏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等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不含通州区,下同)内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市房产管理局是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市住房保障发展中心承担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实施工作。
市民政部门负责市区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认定的管理,各区民政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认定的具体工作,各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辖区内廉租住房保障申请的受理和初审等工作。
第四条 各区政府(管委会)及市发展和改革、公安、监察、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建设、规划、审计、统计、价格、税务、总工会、公积金管理等部门和机构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工作。
第二章 保障对象
第五条 市区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