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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泰政发〔2009〕7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及以上驻泰各单位:

  市政府同意《泰安市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泰安市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有序、规范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违反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违反政府信息公开的责任,是指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所应担负的责任。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过错与责任适应、惩处与教育并重、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实行分级负责制。

  市政府办公室、市监察局负责对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信息公开工作的责任追究;县(市、区)政府办公室、监察局负责对本级政府各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信息公开工作的责任追究;各部门、单位负责对本部门直属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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