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供热企业热源出口处测量温度、压力、流量等的计量器具,由供热企业选型、安装和管理;单位用户入口处测量温度、压力、流量等的计量器具,由供热企业提出技术要求,单位用户按照要求选型、出资安装,供热企业协助管理。
供热实行分户计量的,热能表的选型、安装、管理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住宅用热能表使用期限届满的,应当由供热企业负责换装经强制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
单位用户最大与最小用热负荷超过计量器具的额定计量范围时,经供用热双方同意,可以选用两套以上的计量器具,并按照合同的约定使用。
计量器具应当按规定检定合格后安装使用,并定期检定或者更换。供用热双方对计量发生争议时,由法定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检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拆除、迁移供热管网、标志、井盖、阀门和仪表等供热设施。
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用热设施与城市供热管网连接,不得擅自开启或者关闭供热管道上的公共阀门。
第四十五条 在供热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距离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敷设管线;
(二)挖坑、掘土或者打桩;
(三)爆破作业;
(四)堆放垃圾、杂物或者危险废物;
(五)排放污水、腐蚀性液体或者气体;
(六)其他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 供热企业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发生重大供热事故的,发生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按照规定报告有关部门。供热主管部门应当配合有关部门查明原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投诉及争议处理
第四十七条 供热企业应当实行规范化服务,将服务的内容、标准、时间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并公布维修、抢险和供热投诉服务电话,实行24小时值守。
第四十八条 对供热温度进行测量,应当在门窗正常关闭一小时以上的情况下,将计量器具置于被测房间中央距离地面1米处,计量器具的稳定读数为实际供热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