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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

  供热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供热主管部门报送供热基本情况统计表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七条 供热企业对供热设施充水试压,应当明确充水试压时间,并提前7日通知用户。
  充水试压时,出现室内供热设施漏水等异常情况,用户可以要求供热企业进行检修,供热企业应当及时进行检修。
  第二十八条 供热企业应当在供热开始前做好燃料储运工作。
  水、电、煤炭及其他能源供应单位,应当做好燃料供应工作,在采暖期,不得擅自中断供应。
  第二十九条 采暖期原则上为110天,从11月下旬至次年的3月上旬。具体时间由供热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向社会公布。供热企业应当在采暖期开始前进行试供热,做好调试、排气等工作。
  采暖期内用户室内供热温度,在正常条件下不得低于16℃。供用热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供热时间和供热温度另有要求的,由供用热双方协商确定。
  第三十条 居民采暖热价实行政府定价;其他热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由供用热双方按照政府指导价协商确定。
  逐步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热价制度,实现按照用热量计量收费。
  新建建筑及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取消面积收费,实行热计量收费。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供热主要原材料的市场价格等因素,按照法定程序适时调整供热价格。
  第三十一条 热价的制定和调整应当遵循合理补偿成本、促进节约用热和公平负担的原则。
  制定和调整热价,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用户和供热企业等有关方面的意见,并采取措施减少对低收入用户用热的影响。当供热采暖价格未调整到位时,经政府批准,按规定对供热企业给予一定的政策性补贴。

第四章 用热管理

  第三十二条 需要用热的单位和居民,应当向供热企业办理用热手续。
  单位用户变更用热面积、用热量以及其他用热登记事项的,应当向供热企业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三条 用户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热价或者供用热合同约定的热价,按时向供热企业缴纳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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