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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

  (七)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队伍和设备;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 申请从事供热经营活动,应当根据供热规模向市或者省供热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行政许可的,应当核发供热经营许可证;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采取招标投标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供热企业,并与其签订供热特许经营协议,授予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的供热特许经营权。
  第二十二条 供热企业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在采暖期开始6个月前向枣庄市(滕州市)供热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对供热范围内的用户用热作出妥善安排。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供热企业在采暖期内不得停业、歇业。
  第二十三条 推行厂、网、站一体化的管理模式,新建住宅小区的换热站由供热企业直接经营管理,服务到户。对现有换热站,具备条件的,收归供热企业统一管理;暂时不能收回的,物业公司、居委会等经营换热站时,承担供热企业对用户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供用热双方应当签订供用热合同。供用热合同使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统一示范文本,并报供热主管部门备案。
  供用热合同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供热时间、供热参数、收费标准、缴费时间、结算方式、供热设施维护管理界限、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供热企业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约定,连续、保质、保量供热,其热源流量、压力、温度等指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供热企业进行年度供热设施检修,应当避开采暖期,并提前15日通知相关用户。
  在采暖期内,因特殊原因需要连续停止供热超过24小时的,供热企业应当提前2日通知用户;因突发事故不能正常供热的,供热企业应当及时组织抢修,并通知受影响区域的用户。
  第二十六条 供热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测温点,使用符合规定并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测温,做好测温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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