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的通知
(枣政发[2009]59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现将《
枣庄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供热管理,提高供热质量,维护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供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
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使用、设施保护及相关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建设主管部门是我市供热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供热管理工作。区(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管理工作。
发改、经贸、财政、物价、工商行政管理、环保、煤炭、消防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供热管理工作。
第四条 发展供热事业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市场运作、政府监管的原则。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供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采取措施发展集中供热。
第五条 发展供热应当以集中供热为主导,采取节约能源和资源、减少污染物排放的措施。
支持采用区域锅炉房和利用余热等形式发展集中供热。 鼓励热、电、冷联供和应用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进行供热。
积极开展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研究、开发、应用和推广工作。
第六条 鼓励国内外投资者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建设供热设施和从事供热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供热专项规划,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