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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告

  1、纳税人持上述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税务所(管理科)管理岗或所辖的办税服务厅的管理岗提出办理申请,管理岗收到申请时进行资料审核。对经审核资料提供不全或有其他疑问的,管理岗当即退回纳税人补办或予以进一步说明。
  2、管理岗对资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在《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上签署意见,加盖“受理申报机关”受理申报印章,并将其中一联退给纳税人或受托人保管。
  (二)资料管理。税务所(管理科)管理岗或所辖的办税服务厅的管理岗将另一份《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连同其他有关资料,按照征管资料管理的要求进行归整保管。
  (三)情况统计及汇报。税务所(管理科)或办税服务厅应按日统计自行纳税申报情况并及时反馈税政科,各局税政(征管)科于每日下午5:00前或次日上午10:00前向市局报送《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情况统计表》(详见附件1)。
  申报期结束后3日内报送《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申报分行业情况统计表》(详见附件2)
  (四)其他事项。需补缴税款的纳税人,根据计算的税款金额补缴税款;对需要退税的纳税人,应根据税务机关退税办法,按照退税工作流程办理。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
二00九年十二月七日

  附件1: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金额单位:万元

项目

申报人数

年所得额

应纳税额

已纳税额

补税额

退税额

1、工资、薪金所得

2、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3、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租经营所得

4、劳务报酬所得

5、稿酬所得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8、财产租赁所得

9、财产转让所得

10、偶然所得

11、其他所得

合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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