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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告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告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精神及要求,为继续做好2009年度年所得超过12万元纳税人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 纳税申报的对象和范围
  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取得税法规定的各项所得合计数额达到12万元的,应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自行纳税申报手续。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不包括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
  上述所称各项所得的合计数额不含税法第四条第一项至第九项的免税所得、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六条规定可以免税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以及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二十五条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二、 纳税申报内容
  纳税人在年度终了后,应当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各项所得的年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及附加减除费用的收入
  额计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实行查帐征收的,按照每一纳税年度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计算;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按照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或者按照其自行申报的年度应纳税经营额乘以应税所得率计算。
  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按照征收率核定个人所得税的,将征收率换算为应税所得率,据此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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