竣工结算办理完毕,据此结清工程结算价款。
第七十四条 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应将竣工结算书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竣工结算书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交付使用的必备文件。
第七十五条 发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限内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
如未履行合同中工程价款按期支付约定,双方达成延期支付协议的,发包人应按同期银行同类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如未达成延期支付协议,承包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承包人也可以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或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四章 工程计价争议处理
第七十六条 在工程计价中,对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办法以及相关政策规定发生争议的,按《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办法》,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第七十七条 在工程计价中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按《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纠纷设拆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投诉,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处理。
第七十八条 发包人以对工程质量有异议,拒绝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的,已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其质量争议按该工程保修合同执行,竣工结算按合同约定办理;已竣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工程的质量争议,双方应就有质量争议的部分委托有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质量事故鉴定)机构进行检测,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解决方案,或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理决定执行后办理竣工结算。无争议部分的竣工结算按合同约定办理。
第七十九条 发、承包双方发生工程造价合同纠纷时,应通过下列办法解决:
1、双方协商;
2、提请调解。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调解工程造价问题;
3、按合同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十条 在涉诉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需作工程造价鉴定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进行。
第五章 工程计价管理
第八十一条 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工程造价咨询人)违反《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文,对应按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而不采用工程量清单的,或工程量清单未按《计价规范》的规定编制的,在招标文件备案时,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应依法责成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
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第八十二条 发包人与中标的承包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的承包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发包人、中标的承包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私下协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改正,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进行处罚。
第八十三条 承包人违反《计价规范》和造价管理规定进行投标报价,中标后以投标报价过低为由放弃中标或拒签合同的,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
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第八十四条 工程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应在招标文件备案时对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是否按《计价规范》的规定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进行监督,对违反《计价规范》进行招标不予纠正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投标监督机构的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予以处分。
第八十五条 严禁以争议为由停办工程结算,对发、承包人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既不按规定期限或合同约定期限办理完毕竣工结算,又不按四川省工程造价执业质量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办理的,当事人任何一方均可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查核实后按照《
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第八十六条 从事工程造价的专业人员,必须持有注册的工程造价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并在规定的专业范围内执业。无资格证执业的,所签署的工程造价执业报告依法无效。
造价人员在工程计价中,有意抬高、压低价格,提供虚假报告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