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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六十五条 其他项目费用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1、计日工的费用应按发包人实际签证确认的数量和合同约定的相应项目综合单价计算;
  2、暂估价中的材料单价应按发、承包双方最终确认价在综合单价中调整;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中标价或发包人、承包人与分包人最终确认价计算。
  3、总承包服务费应依据合同约定金额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
  4、索赔费用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索赔事项和金额计算;
  5、现场签证费用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签证资料确认的金额计算;
  6、暂列金额应减去工程价款调整与索赔、现场签证金额计算,如有余额归发包人。
  第六十六条 规费按承包人持有的《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中核定的费率计算,《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中没有规费标准的项目,依据省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的规定及实际缴纳的金额结算。
  税金按工程所在地,依据《计价定额》中规定的费率计算。
  第六十七条 工程竣工结算以合同工期为准。发、承包双方应以国家颁发的工程项目建设工期定额为基础,结合实际情况,在合同中确定工期。
  (一)工程竣工结算时,实际施工工期超过合同工期,在延迟工期期间遇国家政策性调整或材料价格变化的,工期延迟属发包人责任和违约的,结算价调增的应予调整,结算价调减的不予调整。工期延迟属承包人责任的,结算价调增的不予调整,结算价调减的应予调整。
  (二)实际施工工期比合同工期提前,发包人可向承包人支付提前工期奖,提前工期有收益的项目应按比例分成并在合同中约定。
  第六十八条 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时限内编制完成竣工结算书,并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递交给发包人。
  承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限内递交竣工结算书,经发包人催促后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的,发包人可以根据已有资料办理结算。
  第六十九条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后,应按合同约定时限核对。合同中未对发包人核对竣工结算时限约定时,发包人应按以下规定时限进行核对。
  序号 工程竣工结算书金额 核对时限
  1 500万元以下     从接到竣工结算书之日起20天内完成
  2 500万元-2000万元     从接到竣工结算书之日起30天内完成
  3 2000万元-5000万元 从接到竣工结算书之日起45天内完成
  4 5000万元以上   从接到竣工结算书之日起60天内完成
  说明:1、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核对确认后15天内汇总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30天内完成核对。
  2、工程竣工结算核对期限,含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的时间。

  同一工程竣工结算核对完成,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后,禁止发包人又要求承包人与另一或多个工程造价咨询人重复核对竣工结算。如发包人或承包人对工程造价咨询人出具的执业报告的质量有异议时,可根据《四川省工程造价执业质量鉴定办法》,委托四川省工程造价执业质量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第七十条 发包人或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后,在法定或合同约定时限内,不核对竣工结算或未提出核对意见的,视为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已经认可,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
  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提出的核对意见后,在合同约定时限内,不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对发包人提出的核对意见已经认可,竣工结算书已获确认。
  第七十一条 发包人应对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签收,拒不签收的,承包人可以不交付竣工工程。
  承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限内递交竣工结算书的,发包人要求交付竣工工程,承包人应当交付。
  第七十二条 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应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书在合同约定时限内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第七十三条 竣工结算书生效条件:
  (一)承包人编制报送的竣工结算书生效条件:
  1、承包人自行编制报送的竣工结算书由承包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或盖章、盖单位公章及本单位注册造价执业人员签字并盖执业专用章。
  2、承包人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报送的竣工结算书由承包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或盖章、盖单位公章及工程造价咨询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或盖章、盖单位公章和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盖执业专用章。
  (二)发包人核对竣工结算生效条件:
  1、发包人自行核对竣工结算的,由发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或盖章、盖单位公章及其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盖执业专用章;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或盖章、盖单位公章及其注册造价执业人员签字并盖执业专用章。
  2、发包人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竣工结算书的,由发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或盖章、盖单位公章;工程造价咨询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或盖章、盖单位公章及其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盖执业专用章;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或盖章、盖单位公章及其注册造价执业人员签字并盖执业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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