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发包人指定专人收集与索赔有关的资料。
(三)承包人应在现场或发包人认可的其他地点,保持用以证明任何索赔可能需要的此类同期记录。发包人收到承包人发出的任何通知后,未承认发包人责任前,可检查记录保持情况,并可指示承包人保持进一步的同期记录。承包人应允许发包人检查所有这些记录,并应发包人要求提供复印件。
(四)承包人应在索赔的事件或情况产生的影响结束后42天内,递交一份最终费用索赔申请表,包括索赔的依据、要求追加付款的全部资料。
如果引起索赔的事件或情况具有连续影响,承包人应按月递交进一步的中间费用索赔申请表。
(五)发包人指定的专人初步审查费用索赔申请表,在收到最终费用索赔申请表后28天内,对符合本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条件的应予以受理,如不予受理的应附具体意见,还可以要求承包人进一步提供资料,但仍应在上述期限内对索赔做出回应。
发包人在收到最终费用索赔申请表后的28天内,未向承包人做出答复,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六)发包人指定的专人进行费用索赔核对,经造价工程师复核索赔金额后,与承包人协商确定并由发包人批准。若承包人的费用索赔与工程延期索赔要求相关联时,发包人在作出费用索赔的批准决定时,应结合工程延期的批准,综合作出费用索赔和工程延期的决定。
(七)发包人指定的专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费用索赔审批表,或发出要求承包人提交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详细资料的通知,待收到承包人提交的详细资料后,按本条第5、6款的程序进行。
第四十四条 发包人索赔按下列程序和方法处理:
(一)发包人根据合同条款或与合同有关的其他文件,认为应得到索赔,和(或)因质量缺陷通知期限的延长,发包人应向承包人发出索赔通知,索赔通知应在发包人确认引起索赔的事件或情况后28天内发出。关于缺陷通知期限延长的通知,应在该期限到期14天前发出。否则,承包人免除该索赔的全部责任。
(二)通知应说明提出索赔根据的条款或其他依据,还应包括发包人认为根据合同有权得到的索赔金额和(或)延长期的事实根据。
(三)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索赔报告后的28天内,应做出回应,表示同意、或不同意并附具体意见,如在收到索赔报告后的28天内,未向发包人做出答复,依法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第四十五条 停工索赔按下列程序和方法处理: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一次性停工超过8小时的,承包人应在事件发生后3天内向发包人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以及停工人数与工日数、机械停置台班、周转材料损失等资料,发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5天内给予答复,发包人不答复时,自索赔报告送达之日起5天后视为索赔报告已被确认。
第四十六条 现场签证按下列程序和方法处理:
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工程或非承包人责任事件发生时,应进行现场签证。承包人应在接受发包人要求的7天内向发包人提出施工签证,发包人签证后施工。如没有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签证中还应包括用工数量和单价、机械台班数量和单价、使用材料品种及数量和单价等。如发包人未签证同意,承包人施工后发生争议的,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第四十七条 不可抗力索赔按下列程序和方法处理:
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产生的爆炸、火灾,以及合同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7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以及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顺延延误的工期。
第四十八条 发现文物和地下障碍物按下列程序和方法处理:
(一)在施工中发现古文物、化石、古墓、古建筑、历史文化遗址或其他有考古研究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停止施工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抄报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二)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和可燃气体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发包人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第四十九条 发包人和承包人要加强施工现场的造价控制,及时对工程事项如实记录并履行书面手续。凡由发、承包双方授权的现场代表(包括授权的监理工程师)签字的现场签证以及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的索赔等费用,应在工程竣工结算中如实办理,不得因发、承包双方现场代表的中途变更改变其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