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计价规范》;
(二)《计价定额》和工程造价计价的相关政策及组价办法等;
(三)省政府及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的规费;
(四)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及有关要求;
(五)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六)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七)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的,参照市场价;
(八)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九)其他的相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 招标控制价的编制:
(一) 分部分项工程费
1、工程量:
分部分项工程量依据工程量清单提供的工程量。
2、综合单价: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依据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描述及有关要求,依据《计价定额》相应项目综合单价组价。
招标文件中提供了暂估单价的材料,按暂估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二)措施项目费
1、措施项目费应根据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项目,依据《计价定额》规定的标准计算,《计价定额》没有标准的措施项目,其费用由编制人根据工程具体情况确定。
2、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依据《计价定额》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
(三)其他项目费
1、暂列金额依据《计价定额》的相关规定计列。
2、暂估价(包括材料暂估价、专业工程暂估价)中的材料单价应根据工程造价信息或参照市场价格估算;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金额应分不同专业,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
3、计日工项目和数量应按其他项目清单列出的项目和数量,计日工项目中的人工单价和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应按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单价计算;计日工项目中的材料单价应按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中的材料单价计算,工程造价信息未发布材料单价的材料,其价格应按市场调查确定的单价计算。
4、总承包服务费依据《计价定额》的相关规定计算。
(四)规费和税金
规费依据《计价定额》规定的标准计算,标准有幅度的,按上限计算。税金按工程所在地,依据《计价定额》中规定的费率计算。
第二十六条 招标控制价应在招标时公布,不应上调或下浮,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公布招标控制价时,应公布招标控制价各组成部分的详细内容,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主要材料价格、规费和税金,不得只公布招标控制总价。
招标人应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计价规范》和本办法的规定编制的,可向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投诉。招标控制价的投诉、处理按《四川省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诉处理暂行办法》(川建发[2009]61号)执行。
第三节 投标价
第二十八条 投标价应由投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除《计价规范》强制性规定外,投标价由投标人自主确定,但不得低于成本。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填写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人提供的一致。
第三十条 投标价的编制依据:
1、《计价规范》;
2、投标人持有的《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
3、工程造价计价的相关政策及组价办法;
4、企业定额,《计价定额》;
5、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6、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7、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拟定的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8、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
9、市场价格信息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
10、其他的相关资料。
第三十一条 投标价的编制:
(一) 分部分项工程费
1、工程量:
分部分项工程工程量必须是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提供的工程量。
2、综合单价:
①人工费依据企业定额和市场价格计算,也可以按《计价定额》规定计算。
②材料费按企业定额和市场价格计算,也可以按《计价定额》规定计算。
招标文件中提供了暂估单价的材料,按暂估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③机械费按企业定额和市场价格计算,也可以按《计价定额》规定计算。
④综合费按企业定额结合市场和企业具体情况计算,也可以按《计价定额》规定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