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根据预案演练、机构变化等情况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
(一)生产经营单位因兼并、重组、转制等导致隶属关系、经营方式、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
(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的;
(三)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的;
(四)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职责已经调整的;
(五)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
(六)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要求修订的;
(七)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
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报告应急预案的修订情况,并按照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使用状况档案,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预案启动情况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六章 奖惩措施
第三十七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奖励机制,对于在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照本细则规定备案的,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应急预案采取预防措施,导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应急预案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应急预案评审及备案的表格按照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统一制定的实行。
第四十二条 各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本细则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应急预案形式评审表
评审项目
| 评审内容及要求
| 评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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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 面
| 应急预案版本号、应急预案名称、生产经营单位名称、发布日期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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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页
| 1. 对应急预案实施提出具体要求。
2. 发布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或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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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 1. 页码标注准确(预案简单时目录可省略)。
2. 层次清晰,编号和标题编排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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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 1. 文字通顺、语言精炼、通俗易懂。
2. 结构层次清晰,内容格式规范。
3. 图表、文字清楚,编排合理(名称、顺序、大小等)。
4. 无错别字,同类文字的字体、字号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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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 1. 附件项目齐全,编排有序合理。
2. 多个附件应标明附件的对应序号。
3. 需要时,附件可以独立装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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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过程
| 1. 成立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组。
2. 全面分析本单位危险因素,确定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及危害程度。
3. 针对危险源和事故危害程度,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4. 客观评价本单位应急能力,掌握可利用的社会应急资源情况。
5. 制定相关专项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建立应急预案体系。
6. 充分征求相关部门和单位意见,并对意见及采纳情况进行记录。
7. 必要时与相关专业应急救援单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8. 应急预案经过评审或论证。
9. 重新修订后评审的,一并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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