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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鲁安监发〔2009〕124号)


各市安监局,省有关部门,中央驻鲁企业和省管企业:
  为贯彻实施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省安监局制定了《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四日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细则。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省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五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三)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五)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
  (七)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八)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应急管理工作要求,组织制定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以下简称《导则》),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按照针对情况的不同,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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