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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济南市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济南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济南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三、保险方式
  (一)实行统一保险责任和条款、费率。保险责任主要是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从业人员死亡后,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一条有关死亡赔偿的规定给予保险赔偿,具体每人按照上年度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确定赔偿金额。造成从业人员伤残的,按照保险合同中的有关规定给予赔偿。保险条款和费率按照省安监局和山东保监局组织承保公司制定的保险合同执行。
  (二)实行浮动费率制,促进参保单位加强安全生产工作。1、参保单位通过三级安全质量标准化验收的,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降低5%;通过二级安全质量标准化验收的,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降低10%;通过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验收的,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降低15%;2、参保单位被命名为省级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的,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降低5%;被命名为国家级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的,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降低10%;3、参保单位被评为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的,当年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降低5%;被评为省级以上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的,当年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降低10%;4、参保单位上年度未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当年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降低10%;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当年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提高10%;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当年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提高30%;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当年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提高50%。以上各项浮动费率,可以累加执行。
  (三)实行定期通报制度。承保公司应当每月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工作情况、参保情况和上报相关报表,联席会议办公室每月初将上一月各县(市)区工作情况、参保情况通报各县(市)区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
  (四)做好保险服务工作。承保公司要切实加强保险服务工作,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好转。1、各承保公司要依据该方案,制定具体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服务方案,报市联席会议办公室。2、改善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效率,建立事前预防机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咨询、宣传等活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3、承保公司本着服务企业安全生产、促进企业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的宗旨,通过落实保险措施,对企业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督促、指导,进一步提高企业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的能力,从而防范和减少企业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承保公司组织相关安全生产专家每月对参保企业开展一次技术服务活动,每年开展两次集中服务活动,技术服务活动可以邀请安监部门派人参加。对专家提出的事故隐患,承保公司要积极帮助企业及时进行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整改难度较大的事故隐患,要及时报同级安监部门。各承保公司要积极配合相关监管部门定期对参保企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4、及时做好出险理赔服务。在发生保险事故时积极参与抢险救灾,主动、迅速、准确地核定赔款,及时、合理地履行保险赔偿责任。 5、严格按照鲁政办发〔2009〕37号文件规定提取防灾防损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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