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做好日常监管和销售期后烟花爆竹的回购工作
根据国家、省有关法规规定和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主要要求重申如下:
(一)严格规范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的经营行为
1、必须建立并严格执行采购、销售流向登记制度,健全购销档案,并留存2年备查;必须签订“烟花爆竹销售协议”,规范购销双方的行为,方便销售期过后的回购。
2、严禁雇佣童工、精神不健康及老弱、病残、孕妇等活动不便不宜从事烟花爆竹生产作业的人员;建立职工上下班考勤制度,并严格执行。
3、仓库区应设置安全监控、报警设施,并确保有效、可靠、运行稳定,并设信号畅通的固定值班电话。
4、所有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都必须严格执行济安监发〔2008〕64号文件第八条规定的“八个必须”和“十个严禁”的规定,坚决杜绝“三违”、“三超一改”情况的发生。
(二)强化烟花爆竹零售单位的日常监管
各零售单位要严格落实进货渠道,做到烟花爆竹的进、存、销等一致;严格控制储存数量,专店销售的不得超过300千克,专柜销售的不得超过150千克;严格销售品种和规格的合法性,严禁销售禁销品种,不得销售超规格产品;严格落实销售人员的资格管理,必须做到专人持上岗证销售;严格落实消防措施,配足消防器材,做到应急措施及时有效;严格落实销售区域管理责任,禁止在禁销区域经营烟花爆竹或走街串巷经营;严格落实防伪标签的管理,单件或小包装上未加贴安监部门监制的专用防伪标签的,一律不得销售;严格落实限制销售的时间规定。要坚决杜绝前店后储等严重违规行为,坚决吊销整改不落实或拒绝整改的零售单位《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有违规经营产品的应予没收,并处以经济处罚。
(三)认真做好销售期后烟花爆竹回购工作
各县(市)、区安监局要督促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在进货前与批发企业签订“烟花爆竹销售协议”,并作为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审批、日常销售与存货检查的依据,凡是与“烟花爆竹销售协议”不符或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烟花爆竹,一律予以没收,数量较大的要吊销《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烟花爆竹销售协议”应包括“烟花爆竹回购” 方面的内容,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便在销售期过后实施回购,最大限度的消除安全隐患。
八、配合有关部门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