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全市经营的烟花爆竹产品或小包装上必须明确标注有生产企业名称、地址、生产日期和产品检验合格证,并注明燃放方法和注意事项。
2、批发企业2007年及以前购进的烟花爆竹,凡不符合《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标准要求的,一律不准经营,依法进行销毁。
3、经营的烟花爆竹必须在单件或小包装上逐一加贴安监部门监制的专用防伪标志。
4、为确保经营安全,只有加贴安监部门监制的专用防伪标志的烟花爆竹方可经营。否则,将视为非法产品。
六、认真做好《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审批发放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县(市)、区安监局是《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报、审查、审批、检查等工作的主体监管部门,要成立主要负责人参加的领导小组,及时有效指导、督促做好各项烟花爆竹审批工作。要坚持“依法行政、规范运作、严格标准、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合理布局、高效便民、阳光操作”的原则,严格《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审查、核发工作。
2、严格安全距离要求。要杜绝集中、连片经营,烟花爆竹零售单位与加油(气)站以及其它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储存设施安全间距不足100米,与学校、幼儿园、体育馆(场)、医院、机关等人员聚集场所安全间距不足50米,与其他零售单位间距不足50米的一律不得审批《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因工作审查不细不严而发证的,要撤销已颁发的许可证,并追究有关审查人员的责任;因申请单位弄虚作假骗取许可证的,要吊销已颁发的许可证,该单位三年内不得再申请烟花爆竹销售许可。
3、设立效能投诉电话,保证行政许可规范。为保证审批工作公开、公正、公平,各级安监部门必须向社会公开咨询和效能投诉电话,接受广大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市安监局将对县(市)区安监局审批发证工作进行监督考核,对从事审批工作的人员进行专题教育,确保发证人员素质和发证质量。对于违反规定审批的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市安监局将责令所在县(市)区安监局限期撤销《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逾期不撤销的,市安监局将予通报。
4、审批工作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增设可能会增加被审批单位负担的审批条件,不得采取指定、暗示等手段要求被审批单位购进特定单位的产品,不得限制本销售区域内的批发企业开展正常的烟花爆竹批发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