②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改的错误,应当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更正后符合规定要求的,即时出具受理的书面凭证;
③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④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之日起即为受理,并出具受理的书面凭证。
(四)安全条件的审查
对已经受理的申请,发证机关应指派有关人员对经营、储存场所的安全条件进行审查,负责审查的人员应当向发证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县(市)、区安监局可以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对审查内容、形式进行适当调整和增加,但必须包括《济南市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现场检查表》(附件二)所列的所有内容。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经营许可证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决定不予核发许可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五)许可证管理的规定和要求
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常年)的有效期满后,继续经营的经营单位要向所在县(市)安监局申请办理换证手续。《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临时),每年申请核发。
2、效力、格式和编号。《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分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折页式。《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由市安监局统一制定编号原则,县(市)、区按照管理权限编号。《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常年)编号原则为:济烟爆(常)字〔YYYY〕XXQQQ号;《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临时)编号原则为:济烟爆(临)字〔YYYY〕XXQQQ号。其中:YYYY 为发证年份,XX为区域县级区域编号(章丘01、平阴02、济阳03、商河04、历下05、市中06、槐荫07、天桥08、历城09、长清10、高新11),QQQ为顺序号。
3、格式。《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应采用国家安监总局统一格式证件。《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填写的文字、数字,一律使用规范的字体。应以打印方式填写,如果用手工填写,必须以毛笔或碳素笔书写。填写错误的,应当销毁,不得涂改。
4、备案。县(市)、区安监局要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审批发证数量报市安监局备案(常年和临时分别报送),备案时需要提供发证明细表的电子文档(内容包括:单位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联系电话,许可证编号等),并定期将发证情况通报有关部门。对审批情况不向社会公开、不上报备案的,一经发现,经给予通报批评。
四、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人员培训工作